三、广泛开展宣传教育,为建立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大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的意义,促使企业守法经营、规范用工,倡导“知信用、守信用、用信用”的良好风气。
四、加强组织协调,确保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工作取得实效。 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把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作为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抓好落实,搞好内部配合协调,共同推进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工作。
五、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工作于每年的10月份进行。 各区县确定的A、B级企业于11月底前报市劳动保障局,经审查认定后,年底前进行通报表彰。
附件:淄博市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实施办法
二O0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淄博市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全面贯彻实施,推动企业依法建立自我规范、自我约束机制和守法诚信意识,增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针对性、有效性,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淄博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 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行使国家劳动保障监察权,通过实施监督检查以及其他途径采集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信息,建立档案,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企业分别认定为不同的信用等级,实行分类监管的一项制度。
第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诚信评价认定,具体工作由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监察管辖范围组织实施。
第五条 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实行等级制度,设定A、B、C、D四个等级。A级为最高级,D级为最低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