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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东能源化工基地规划与建设纲要》和《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工业产业发展暂行规定》的通知

  严格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开发强度管理,禁止越层越界和私挖乱采。鼓励应用先进技术,开采难采煤层和极薄煤层。提高采掘机械化水平,淘汰落后技术和设备。禁止建设采用非机械化开采工艺的煤矿项目。
  (二)建设高参数、大容量、高效率、节水环保型燃煤电站项目,所选机组单机容量要在60万千瓦及以上空冷机组。机组发电煤耗要控制在 286克标准煤/千瓦时以下(空冷机组在305克标准煤/千瓦时以下)。空冷机组耗水控制在0.18立方米/秒·百万千瓦以下。新建、扩建燃煤电站项目均应同步建设烟气脱硫设施,积极研究和应用节水的干法、半干法烟气脱硫工艺技术。
  优先安排采用国产化设备的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大型循环流化床、增压流化床等洁净煤先进技术发电项目。根据产业布局需要,建设单机容量20万千瓦及以上、国产高效大型循环流化床锅炉的煤矸石电厂。根据热负荷、电力布局等实际,坚持“统一规划、以热定电”的原则,鼓励采用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集中供热机组的热电联产以及热、电、冷多联产。全力支持建设 330千伏及以上交流电网和500千伏及以上直流输变电工程。加强大型电站及大电网变电站集约化设计和自动化技术应用,跨区电网互联工程技术以及输变电新技术推广应用等。
  (三)煤化工产业要坚持大型化和现代化。采用洁净煤、煤转化等先进技术,加强节能、降耗、节水、治污等措施应用。优选化工产业链,建设技术新、规模大、污染轻、效益好、具备竞争力的化工装置,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
  鼓励建设资源综合利用和环保型氮肥装置。加快高效、低毒、安全新品种农药及中间体开发生产。鼓励建设年产80万吨以上大型乙烯、年产 20万吨及以上氧氯化法制聚氯乙烯项目。优先发展醇醚燃料生产项目。积极建设新型生物化工产品、专用精细化学品和膜材料生产项目。
  四、优化产业组织结构
  (一)支持具备条件的优势企业向集团化方向发展,通过强强联合、优化整合、互相持股等方式进行战略重组,促进生产要素向优势企业集中,达到最优经济规模,实现效益最大化。
  (二)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引导中小企业向股份合作制、股份制和企业集团发展。鼓励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建立广泛的协作关系。积极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信息咨询、贷款担保、技术支持、人才培训等服务。
  (三)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大力提高原始创新能力、集成创新能力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提升产业整体技术水平。对重大关键技术、共性技术攻关和推广应用项目,优先列入自治区科技发展规划。采取多种扶持措施,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力度。
  (四)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到区外、国(境)外建设技术研发机构,紧跟煤炭、煤化工等国际先进技术发展的步伐。鼓励企业在区外、国 (境)外建立产品研发和营销机构,充分利用国内、国外两种资源和两个市场,提升企业竞争能力和品牌影响力,扩大互利合作和共同开发。
  五、完善和改进投资管理体制
  (一)对各类经济类型的投资主体在宁东基地范围内投资建设活动,要按照投资体制改革后的建设程序和权限规定,报自治区、有关市县(管委会)等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或核准。
  (二)凡在宁东基地拟建的工业项目,自治区、有关市县(管委会)等投资主管部门要将符合本规定作为项目备案和核准审查的必备条件之一。
  (三)各级投资主管部门正式受理工业项目备案或核准申请后,应当要求项目申请单位同时将项目材料报送自治区宁东办,经自治区宁东办商自治区发改委、经委按照本规定审核同意后,由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或核准手续。
  (四)对经审查不符合本规定或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审查的工业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备案、核准或向国家有关部门申报。
  六、其他
  (一)咨询、设计、施工等单位从事宁东基地投资建设活动的,必须遵守本规定。违反本规定的,由自治区宁东办协调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委、国土资源厅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和纠正。
  (二)本规定是对宁东基地工业行业的基本要求,各市、县(区)、各有关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订有关具体措施、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

  附件:
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禁止发展的工业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6年本)

  简要说明:
  一、为保证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科学合理开发和资源有效利用,根据《宁东能源化工基地规划与建设纲要》,充分考虑环境、资源等特点及承载能力,以及全区产业布局和发展情况,特制定本目录。未列入本目录的工业项目,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二、列入本目录的原则是:环境污染严重、不利于环境保护和生态系统的恢复;原材料、能源和水资源消耗高或利用效率低;低水平重复建设比较严重,生产能力明显过剩;不具备市场、原料等优势发展条件的项目。
  三、对于列入本目录的新建项目,禁止投资,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各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和建设、环境保护、质检、消防、海关、工商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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