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山东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变更程序》的通知
(鲁食药监发〔2006〕18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认证证书变更程序》已经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二○○六年三月三十日
山东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认证证书变更程序
第一条 为加强《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证书》(以下简称《GSP认证证书》)的监督管理,根据《
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和《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山东省辖区内依法持有《GSP认证证书》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持证单位)申请变更《GSP认证证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GSP认证证书》,适用本程序。
第三条 药品批发企业《GSP认证证书》的变更,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受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转报;药品零售企业(含连锁)《GSP认证证书》的变更,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受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每月一次到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条 依法取得《GSP认证证书》的药品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变更《GSP认证证书》:
(一)《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或企业注册地址变更的;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予以变更的情形。
第五条 持证单位申请变更《GSP认证证书》,应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变更申请表(式样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