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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科学技术局关于下发《淄博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及组织申报淄博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通知

  第九条 “研究中心”与依托单位、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可与依托单位共有一个法人代表。在开展工程化研究开发业务方面相对独立,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
  第十条 “研究中心”应充分利用依托单位现有的科研、人才等综合优势和基础条件。依托单位应成为其科研后盾,并为其提供行政保障和后勤支撑等。“研究中心”的依托单位可以是单一独立的科研机构,也可以是多个科研单位组合起来的群体。
  第十一条 “研究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设立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
  根据需要,可成立主要由依托单位、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以及主管部门领导共同组成的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制定有关发展方向,监督审查财物预决算,协调成员单位及相关合作单位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 “研究中心”实行开放、流动的用人机制,其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应包括工程研究开发、工程设计和工程管理人员。“研究中心”应积极创造条件,随时吸收和接纳市内外相关研究人员携带成果来实现成果转化,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和试验。同时要注意吸收和培养青年科技人员并积极吸收有成就的留学回国、进修人员到“研究中心”参加研究开发工作。
  第十三条 “研究中心”建设期为两年,建设期满后,由科技局组织专家对“研究中心”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市科技局正式下文批准,验收不合格的,取消其组建资格。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对“研究中心”实行动态管理,“研究中心”应于当年十二月将“研究中心”工作的进展情况向市科技局作出书面总结报告,市科技局将协调相关业务科室、主管部门和工程中心审议专家组组成考评小组,对“研究中心”的运行情况和绩效进行考评。对取得突出成绩者进行表彰和奖励,对管理不善者限期改进,对连续两次考评不合格者,取消其“研究中心”资格。

第四章 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研究中心”在平等竞争、条件相同的前提下,市科技局将优先向科技部、省科技厅推荐列入国家、省各类科技计划。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将协调相关部门建立专项资金,支持“研究中心”进行高新技术项目的研究开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试行。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市科技局。

  附件2:
淄博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请报告

  中心名称:

  依托单位:

  主管部门: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淄 博 市 科 技 局


  二○○六年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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