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作为成果转化的桥梁。“研究中心”要强化引进成果与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创新,接纳国内外相关科技人员携带科研成果,到中心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
(四)作为技术咨询和服务的平台。“研究中心”要充分利用检测仪器、设备和技术的优势,面向社会接受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等单位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和试验任务,并为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五)作为培养专业技术人才的基地。“研究中心”要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完善必需的先进的研究开发条件,增强企业对科技人员的凝聚力,吸引国内外科技人才到技术中心工作,提高企业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为同行业培训高质量工程技术人员和工程管理人员。
第五条 凡申报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属于我市重点发展的新材料、电子信息、生物技术、先进制造、农业高新技术等领域或我市具有优势的传统产业,符合“研究中心”总体建设规划和布局原则。
(二)基本具备了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试验仪器、测试设备和工艺装备。
(三)与国内外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有良好的科研合作关系,产学研联系密切,在某一技术领域具有明显特色和较强的技术开发能力。鼓励高校、科研单位和企业联合组建“研究中心”。
(四)具有创新能力强、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数量和较高水平的工程技术研究和工程设计人员;工业领域的“研究中心”工程技术人员占“研究中心”总人数的比例不得低于50%。
(五)工业领域“研究中心”的研究开发投入应达到依托单位总收入的5%以上;企业的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240万元,“研究中心”基本建设费用不低于其10%;企业的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万元。
(六)有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广阔的在研项目和亟待转化的技术成果,申报工业领域“研究中心”拥有授权专利不低于5项或累计申请专利不低于20项。
(七)依托单位拥有较雄厚的经济实力,能提供必要的匹配资金。
(八)依托单位已初步形成自我良性循环的发展机制,领导班子改革意识强、善于创新、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
第六条 申报市级“研究中心”应向市科技局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报单位按照规定的格式填报《淄博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申报书》,并附上相应的证明材料(格式见后)。
(二)工业领域的申报书由市科技局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受理,农业和社会事业领域申报书由市科技局农村与社会发展科受理,申报被受理后市科技局相关科室进行初步审查和筛选,并组织专家对组建“研究中心”进行可行性论证评审。对通过论证和评审的“研究中心”,市科技局下达批准组建“研究中心”的批文。
第七条 “研究中心”采取边组建边运行的工作方式,其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运营一年以上的市级“研究中心”,市科技局将择优推荐申报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八条 “研究中心”在省、市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技术政策的指导下,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和要求,主要通过其自身面向市内外相关行业、企业承接工程化研究开发任务,实行有偿服务,并逐步实现科研--开发--产品--市场的良性循环。“研究中心”取得的经济收益,主要用于自身的事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