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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税局关于发挥税收扶持作用促进科技自主创新的意见

  1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技术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12、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份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的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3、高等学校用于教学及科研等本身业务用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软件开发及科研机构
  1、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自认定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经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软件开发企业,可按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3、对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
  4、对中国境内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1~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投资额超过80亿元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μm的,按照财税[2005]25号文的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6、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对生产线宽小于0.8μm(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实行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即自获利年度起,第一、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8、对经认定属于2000年7月1日以后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同时又是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的减免税优惠。在减税期间的,按15%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期满后,按15%税率计算企业所得税。
  9、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严格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0、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投资企业以及需要提升的新生成长企业,报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企业在拓展市场特殊时期的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或适当提高扣除比例。
  11、家电、软件开发、集成电路、通信等业务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 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
  12、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和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其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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