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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税局关于发挥税收扶持作用促进科技自主创新的意见

山东省地税局关于发挥税收扶持作用促进科技自主创新的意见
(鲁地税发[2006]53号 2006年5月24日)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鲁发[2006]4号),积极发挥地方税收的扶持作用,大力促进我省科技发展和增强我省的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提升科技创新对地方税收增长的支撑作用,现就全省地税部门促进科技自主创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省份的重要战略意义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其作为发展先进生产力、发展先进文化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内在动力,重要性和紧迫性日益凸显。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省份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战略举措,是党中央、国务院确定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内容,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由之路,也是保证地方税收持续增长的重要支撑和源泉。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学习领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一系列重要决定和部署,切实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充分发挥地方税收扶持作用,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密切配合有关部门,把这一重大战略任务作为关系全局的大事抓实抓好。
  二、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加大对科技自主创新的政策扶持力度
  (一)技术转让与技术开发
  1、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2、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3、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4、对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提供劳务等过程中所支付的中介费,能够提供有效、合法凭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其所得中扣除。
  5、对科研单位、 大专院校、各类职业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咨询、服务、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6、企业无形资产开发支出未形成资产的部分,准予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据实扣除。
  7、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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