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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市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协议供货项目的范围,由市财政局招标确定后,下文公布协议供货项目范围和标准、协议供货商及其所供产品的品牌、价格、供货期限、服务承诺等。同时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指定媒体上公告。
  第八条 采购人采购协议供货产品,如达到公开招标标准,实行公开招标。
  第九条 采购人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内的产品,不得向协议供货范围外的供货商采购或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外的产品。

第三章 协议供货商的确定

  第十条 协议供货商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供货商应是各产品的制造厂商或不多于2家的驻淄代理商。供货商应当具有完善的供货渠道和售后服务机构,驻淄代理商应具有各产品的生产制造厂商的授权。
  第十二条 供货商在投标时,必须同时提交协议供货承诺书,对在协议有效期内提供产品的目录、价格、优惠率、售后服务及备品备件等事项做出具体承诺。
  优惠率=(1-投标报价/基准价)*100%。
  基准价为该投标产品最近对外公开的市场统一零售价。
  第十三条 协议供货项目的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标准,对产品的质量、价格、优惠率、服务以及供货商业绩、信誉和供应渠道等因素进行全面评定、打分,按分值由高到低、分档排序推荐中标供货商及其产品。
  第十四条 协议供货项目的中标品牌数量不少于3种,每个品牌供货商数量不多于2家。
  第十五条 协议供货有效期为1年。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对中标的供货商颁发“淄博市市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商”标牌。
  第十七条 协议供货商在协议供货期间应向市财政局缴纳两万元履约保证金。

第四章 协议供货采购程序

  第十八条 协议供货采购按以下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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