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关于开展失业调控
(二十二)控制失业水平。各区县要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控制失业率的目标和本区县实际,制定失业调控工作方案,搞好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建立起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综合运用法律的、经济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进行失业调控。要将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数量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内,努力减少长期失业人员数量,避免失业过于集中。要着重对做好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和裁员过程中的人员分流安置提出明确的工作要求,督促抓好落实。
(二十三)切实做好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的职工安置工作。要把握好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和民主参与权。要严格审核职工安置工作方案,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落实的企业,不得进入重组改制和破产程序。前期准备阶段,企业要切实做好有关法规政策宣传解释工作;进入重组改制和破产程序后,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深入企业进行指导,督促落实职工安置方案,并与企业共同开展面向职工的再就业指导培训,使职工了解再就业政策及相关问题的解决办法和求助途径;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终结后,要共同妥善处理好相关遗留问题。将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需要分流安置的人员纳入当地就业工作的总体规划,落实相关政策,促进再就业。
(二十四)进一步规范企业裁员行为,避免集中推向社会。对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在一定时期内采取相对缩短工作时间、适当降低劳动报酬等措施稳定就业;对生产经营不正常的企业,要指导其严格遵守有关政策和程序,人员裁减方案要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与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一定比例的,应事前向当地政府报告。除关闭破产企业外,从业人员 3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用人单位在一个年度内裁员超过10%的;从业人员1000人以上的用人单位在一个年度内裁员超过100人的,必须提出裁减人员方案。企业要将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等有关材料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公布实施。各区县劳动保障等部门要进一步贯彻落实淄劳社发[2005]99号文有关规定,根据当地情况,提出调控的具体意见和建议,采取措施进行必要的调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