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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


  (十五)劳务(人才)派遣和劳动保障事务(人事)代理。申请开展劳务(人才)派遣业务的机构,必须具备规定条件。申办劳务(人才)派遣机构,应向市劳动保障(人事)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凭劳动保障(人事)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要加强对劳务(人才)派遣机构的管理,实行劳务(人才)派遣机构年检制度。规范劳动保障事务(人事)代理行为,劳动保障事务(人事)代理统一由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承担,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劳动保障事务(人事)代理业务。要加强劳务(人才)派遣组织和劳动保障事务(人事)代理机构的监管,严格查处违法欺诈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六、关于开展再就业培训和技能鉴定

  (十六)实行定点培训机构管理。市劳动保障、市财政等部门通过资质认定或公开招标,确定一批培训质量高、就业效果好、社会认可的教育培训机构,作为承担培训任务的定点机构,将定点培训机构名单向全社会公布,并制订年度培训计划,做出相应的资金计划。劳动保障部门对核定的培训项目,要制定考核培训质量和就业效果的具体指标,确保培训质量;对定点培训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任务考核、质量评估、财务审计和公示,逐步建立竞争淘汰机制,对完成任务好的定点机构增加其承担的培训任务,对完成任务不好的进行批评、限期整改,资金相应调减,对弄虚作假或经整改无效的,取消定点资格。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创业补贴、岗位开发补贴具体办法,按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印发 <淄博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淄财社〔2006〕9号)执行。

  (十七)关于技能鉴定。 市及各区县要积极主动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将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扩大到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 对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初次申请初级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的, 由鉴定机构提供免费鉴定服务,鉴定机构可按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印发 <淄博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淄财社〔2006〕9号)规定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提供鉴定服务时,要公示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指定工种、鉴定收费标准和鉴定工作程序,做好相关鉴定组织实施工作。

  七、关于加强就业管理,统筹城乡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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