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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


  (九)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符合市政府《通知》规定条件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 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三项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部分仍由本人负担。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具体办法按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淄财社〔2006〕9号)执行。

  (十)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凡符合《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税局、山东省地税局转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财税(2006)6号规定条件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十一)符合市政府《通知》小额担保贷款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的财政贴息、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助、呆坏账损失等办法,按中国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淄银发〔 2006〕67号)执行。

  四、关于对就业困难对象的援助

  (十二)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 3年的,由本人申请,原审批单位批准,可继续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给予相应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具体办法按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淄财社〔2006〕9号)执行。

  (十三)持《再就业优惠证》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的,可按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印发 <淄博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淄财社〔2006〕9号)规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五、关于完善公共就业服务

  (十四)免费就业服务。市及各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和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应免费提供政策信息咨询和职业介绍服务 ;对各区县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还应免费提供一对一的职业指导和就业援助。各类职业中介机构按规定提供免费服务的,可按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淄财社〔2006〕9号)规定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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