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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

  (五)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指导,明示办事程序,提供相关政策咨询和服务。要简化审批程序,设立专门窗口,为失业人员提供“一条龙”服务。凡登记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社会保险登记时限分别不超过 5个工作日。各区县要对失业人员个体经营按规定应享受减免费优惠的收费项目进行全面认真清理,进一步明确免收的具体项目,向社会公布。对免收的具体项目,要在各级各部门的网站上公布,有关单位应作为政务公开的内容,在收费执收窗口向社会公布。严禁向从事个体经营的失业人员集资、摊派,或强行推销报刊等。各类中介机构对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涉及的服务性收费,要坚持平等自愿原则,按最低标准收取。坚决纠正各种对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强行服务、强制收费的行为。对拒不落实免收费政策的单位,由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查实后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六)从事个体经营的失业人员,可持《再就业优惠证》及税务机关规定的有关材料,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有关税收。具体办法按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劳动保障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鲁地税发〔 2006〕20号)执行。

  (七)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或境外就业自筹资金不足的,经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向商业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境外就业的还需提供第三者担保;从事微利项目的,可按规定享受贴息。具体办法按中国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淄银发〔 2006〕67号)执行。

  三、关于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八)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并与其签订 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定并出具《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经税务部门审核,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由省劳动保障厅统一印制。2005年底前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企业,仍按原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具体办法按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劳动保障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鲁地税发〔2006〕20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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