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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


  2、《再就业优惠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再就业优惠证》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单位录用的,本着谁审定谁保管的原则,《再就业优惠证》由相应的就业服务机构统一保管。省内跨行政区域就业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可按规定在省内统一享受税费减免政策。劳动保障、工商、国税、地税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持证人员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在提供政策扶持后,应当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注明落实政策的内容、金额、部门、时间,并每季度将享受扶持政策的人员名单及时提供给同级劳动保障部门。

  3、劳动保障部门对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再就业优惠证》的申领、认定、审核、填写、发放、使用等情况要全部录入微机,建立微机查询和统计管理信息系统,并按规定及时、准确填报有关统计报表。要依托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建立持证人员基础情况档案和就业情况数据库,建立健全失业人员再就业及享受扶持政策、企业吸纳失业人员享受扶持政策情况统计制度,每季逐级汇总上报。

  4、严格《再就业优惠证》审核发放程序,防止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等行为。对企业、社区居民委员会、劳动保障机构等违反规定,随意扩大范围的,取消其审核资格,并追究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发证机构违反规定变卖或滥发《再就业优惠证》的,要严肃处理,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出租、转让《再就业优惠证》的,没收其《再就业优惠证》。对用人单位或个人伪造、租借《再就业优惠证》骗取国家扶持政策和资金的行为,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关于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三)个体经营的免收费政策。从事个体经营的失业人员,可凭《 再就业优惠证 》按规定享受减免费政策。从事个体经营的失业人员,可 持《再就业优惠证》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免收工商行政管理有关费用,办法按市工商局《转发省工商局 <转发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的通知》(淄工商字〔2006〕10号)执行。

  (四)各区县城市规划、建设等部门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在城市规划建设、整顿市容市貌、建立集贸市场时,为失业人员就业适当安排经营场所。新办贸易市场,要拿出一定比例的摊位安排给失业人员。有条件的地方,可为失业人员安排相对集中的生产经营实验和培育性场所,支持他们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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