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
(淄劳社发〔2006〕45号)
各区县(高新区)劳动保障局、发改局(计划局)、经贸委、教育局、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人事局、编办、建委、农业局、外经贸局、地税局、统计局、工商局、物价局、国税局、人民银行各区县支行、总工会、团区(县)委、妇联:
为贯彻落实《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淄政发〔 2006〕4号,以下简称市政府《通知》)以及省劳动保障厅等22部门《关于贯彻落实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鲁劳社〔2006〕9号)等文件精神,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关于就业扶持政策对象的认定和管理
(一)严格《再就业优惠证》申领程序
1、符合市政府《通知》规定范围的失业人员,持《失业证》和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街道劳动保障机构)或档案代存单位提出申请。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在申请对象所在社区张榜公示,核实后报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符合条件的,发放《再就业优惠证》。
2、未设立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和社区居委会的独立工矿区,其失业人员持《失业证》,可通过企业或直接向户籍所在地县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申请。
3、市及以上企业的失业人员以及关闭破产企业需要安置的人员,持有关证明通过所在企业或主管部门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申请。
4、实行办理《再就业优惠证》时限制度。在资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劳动保障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接受群众监督。对享受政策中遇到问题的,应向其提供政策咨询服务并向有关部门反映。
(二)加强《再就业优惠证》管理
1、《再就业优惠证》仍沿用省劳动保障厅等有关部门统一制定的式样,全市统一印制。《再就业优惠证》实行年检,未进行年检的自动作废。 对市政府《通知》下发前已享受扶持政策的企业和个人,每年进行一次复核。对享受政策未到期的,要按市政府《通知》规定做好与新政策的衔接工作 , 享受政策的年限累计计算 ;对已享受政策到期的 、持证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再就业优惠证》自行作废,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收回 并及时办理终结手续,不得重新发放《再就业优惠证》。 市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印制《最新就业扶持政策手册》,主要包括具体的就业扶持政策和享受扶持政策的申办程序等内容。《再就业优惠证》、《最新就业扶持政策手册》免费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