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听证的一般程序是:
1、填写《听证权利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期限和受理听证申请的组织等。
2、当事人应在收到告知书三日内提交《听证申请书》,相关科室应在收到《听证申请书》后十五日内组织听证。
3、在听证会举行七日前送达《听证通知书》。
4、制作《听证报告》。
第十四条 听证举行后,市贸易局应当根据听证情况对案件进行复核。违法事实清楚的,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与原来认定有出入的,应当调查核实,查清事实后,作出处理决定。
第七章 法制审核
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前,办案人员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草稿,连同案卷交机关分管负责人审核。
第八章 处罚决定
第十六条 自立案之日起,案件应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经本机关行政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机关分管负责人审核后,报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查决定;重大案件应交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市贸易局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九章 送达
第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七日内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当事人或其他收件人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收件人拒绝签字或拒收的,可以采取留置送达。
无法直接送达的,可采取邮寄送达。
第十章 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机关做出1000元以上人民币的罚款、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等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按照《
淄博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的规定向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流通工作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