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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贸易局行政处罚程序(试行)

淄博市贸易局行政处罚程序(试行)
(淄贸字[2006]56号 2006年6月2日)


  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程序。

第一章 立案

  第一条 立案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有违法行为发生;
  2、违法行为是应受处罚的行为;
  3、属于本机关管辖;
  4、属于一般程序适应范围。
  第二条 立案的一般程序是:
  1、填写《立案审批登记表》;
  2、将《立案审批登记表表》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机关分管负责人;
  3、机关分管负责人对案件相关资料及有无回避事项进行审查,签署审批意见,指定具体承办人员。
  第三条 市贸易局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

第二章 调查

  第四条 调查应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并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五条 调查的一般程序是:
  1、案件承办人员外出调查前,应当到行业规划发展科进行登记,填写《行政执法登记表》;
  2、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和相关证明文件表明身份,并向被调查人说明调查的目的、要求及调查内容;
  3、制作笔录,对调查询问内容及现场勘验的内容进行详细记录;
  4、将调查询问笔录(勘验笔录)交被调查人(现场证人)核对,并要求被调查人(现场证人)在每一页笔录上签字,被调查人(现场证人)拒绝签字的,应当注明;
  5、搜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现场笔录等有关证据;
  6、需要对证据登记保存的,填写《证据保存登记表》,并在七日内做出决定;
  7、制作《案件调查报告》,说明案件的由来、调查经过、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事实、案件性质和处罚依据等,承办人员应当在《案件调查报告》上签名;
  8、经调查违法事实清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填写《案件处理意见呈报表》报机关分管负责人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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