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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


  (二)对符合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贫困老年人,应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范围,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级人民政府对百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100元的长寿营养补贴。每年老年节,省人民政府对百岁以上老年人每人发给不低于500元的慰问金。有条件的地方可对不同年龄段的老年人定期发放生活补贴。

  (四)认真贯彻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机构的意见》(闽政〔2006〕8号),落实发展老年服务业的各项优惠政策,为老年人提供优质的养老等服务。

  (五)城市“三无”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和扶养人的老年人)、农村五保老年人和城乡低保老年人去世,丧葬殡仪服务费用予以减免。

  四、提供医疗保健优待,减轻老年人的医疗费用负担,方便老年人享受医疗保健服务

  (一)医疗机构应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和优先优惠服务。各级医院、疗养院等医疗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开设老年病门诊,在挂号、就诊、检查、取药、住院、收费等方面对年满70周岁老年人实行优先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应为患慢性病或行动不便的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提供上门服务。提倡各地医疗机构减免年满70周岁老年人的普通门诊挂号费和贫困老年人家庭病床出诊费。

  (二)县级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优先为高龄老年人提供保健服务,定期开展保健咨询,建立健康档案,每年为辖区内百岁以上老年人提供不少于一次的免费体检、巡诊。

  (三)城市“三无”老年人、农村五保老年人、城乡低保老年人和其他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按规定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

  (四)农村五保老年人、城乡低保老年人和在乡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中的老年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按规定由医疗救助基金交纳个人应负担的资金。鼓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对年满70周岁老年人给予适当的政策优惠。

  五、提供生活服务优待,方便老年人日常生活

  (一)服务性行业应根据行业特点和单位实际情况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商业、饮食、水电、燃料、电信、邮政、银行等窗口行业和社区服务单位,应为老年人提供优质、优惠、优先服务和照顾,并在服务窗口设置明显标志。提倡为老年人上门服务,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可实行电话预约服务,满足老年人的特殊生活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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