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
(闽政[2006]1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老年人的关怀,弘扬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让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发〔2000〕13号)、全国老龄办等21个部委《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05〕46号)以及《
福建省老年人保护条例》,在《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福建省优待老年人若干规定〉的通知》(闽政〔2002〕45号)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指导原则
老年人优待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出发,根据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考虑不同老年人群的特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坚持发挥党政主导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坚持依法履行职责与思想道德建设相结合,积极营造尊重、关爱和照顾老年人的社会氛围。
二、对老年人实行优待的基本要求
(一)优待服务的对象为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
(二)提倡各市、县(区)结合当地实际,为老年人提供更多、更优惠的优待项目,鼓励把优待对象的范围扩展至外埠老年人。
(三)优待服务的内容要兼顾老年的物质生活、精神文化生活、医疗保健以及维护权益等多方面的需要,注意照顾贫困、高龄、鳏寡孤独老年人以及病残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需求。
三、提供养老助老优待,减轻老年人的经济负担,改善老年人的生活条件
(一)老年人不承担各种社会集资。农村男55周岁以上(不含55周岁),女50周岁以上(不含50周岁)不承担“一事一议”投劳任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不承担“一事一议”筹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