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贸易局行政执法管理办法(试行)
(淄贸字[2006]56号 2006年6月2日)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行政执法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市贸易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的行为。
第三条 行业规划发展科是市贸易局的法制机构,负责本局职责范围内行政执法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人事科和行业规划发展科主要负责对本局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
生猪屠宰管理科主要负责生猪屠宰监督管理类的行政执法。
商品流通科主要负责酒类、拍卖管理类的行政执法。
第五条 执法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并取得淄博市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
第六条 进行行政执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过程应当严格执行执法程序;外出执法前,应当登记备案,填写执法登记表和执法记录表。
第七条 行政执法实行案件办理负责制和案件办理情况定期通报制。
执法人员应当对承办案件从立案到结案全过程负责,并应在每月5日前,将案件办理情况向行业规划发展科备案。
第八条 执法人员承办案件应当使用统一格式执法文书,案件办结后,承办人员应当将办案材料整理成卷,填写结案报告、办理结案手续存档。
第九条 案卷内容应当包括:卷皮、卷内目录、立案材料、检查(调查)笔录、检查报告,其他证据材料(书证、视听材料、鉴定意见等)、通知书、告知书、处罚决定书、听证笔录、听证报告、结案报告等。
第十条 对在行政执法中表现突出的执法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