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搞好验收工作。各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成立验收小组,严格按标准进行实地核查验收。省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在补助资金下拨前对经各地验收合格的配送中心和“农家店”项目组织抽查,抽查率不低于2%。
(六)健全统计报告制度。各试点县(市、区)经贸部门要及时通过商务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信息系统填报并督促龙头企业按规定填报有关数据。设区市经贸部门应在每季后5日内向省经贸委书面汇总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七)强化舆论宣传。各地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组织宣传“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的先进典型及取得的成效,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六、配套政策
(一)加大资金扶持力度。省级财政调剂安排一定的资金作为国家“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的配套资金,各地按规定的程序统一申报,在核定任务范围内验收合格的,如果未列入国家补助,省财政给予补助(除厦门外),具体补助标准和办法由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各设区市、试点县(市、区)政府给予适当资金支持。国家开发银行福建省分行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对龙头企业建设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给予融资支持。
(二)为企业注册登记提供方便。工商部门为涉农企业提供企业注册登记法律法规咨询服务,为龙头企业提供无偿登记代理服务,并建立直接挂钩联系和跟踪服务机制。对龙头企业在乡(镇)、村的直营店,可由县(市、区)工商局统一办理注册登记和企业年检。对乡(镇)、村“农家店”办理注册登记只收登记费,三年内减半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对边远农村的连锁分店和企业实行现场验照。加盟店与龙头企业签订加盟连锁合同,到当地工商所办理备案登记时,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优先予以办理。
(三)支持企业扩大经营范围。对龙头企业及其“农家店”申请经营烟草、书刊、化肥、农药、种子、邮政和电信代办等经营业务,各有关行政许可部门依法予以支持。允许龙头企业及其“农家店”申请经营药品(乙类非处方药),其经营的药品可委托当地药品批发或连锁企业配送。
(四)落实税收征管政策。对营业额未达到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农家店”,如无证据核实其计税所得的,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支持龙头企业开展农产品经营。龙头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省内购进农产品,可按企业出具的收购发票,按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抵扣;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业生产单位购进农产品的,鼓励其取得农业生产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