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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福建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提高商品质量。龙头企业应不断提高对“农家店”的统一配送率,指导“农家店”对统一配送之外进货的商品建立规范的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农家店”要杜绝销售来路不明和假冒伪劣、以次充好、以旧充新的商品。

  (四)创新经营模式。推动龙头企业发展产销直挂的农产品经营模式,鼓励龙头企业发展自有的农产品生产基地或与生产基地产销对接、定牌生产,促活农产品流通。

  四、部门分工

  (一)省经贸委牵头制定“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实施细则,会同省国土资源厅、信息产业厅、交通厅、公安厅、国税局、地税局、国家开发银行福建省分行等部门和单位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负责分年度向商务部上报我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任务,组织各地经贸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配送中心和“农家店”进行验收。

  (二)省财政厅负责落实省级配套补助资金,并会同省经贸委制定“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实施细则,及时将补助资金发放到承办企业。

  (三)省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农业厅、烟草专卖局、新闻出版局、国土资源厅、建设厅负责落实相关扶持政策和措施,加强监管,规范“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龙头企业的经营行为。

  (四)省经贸委、供销社、粮食局、邮政局负责组织本系统企业积极参与“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工作责任制。各试点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本地“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分管负责人挂帅的组织协调机构,制定建设规划和相应的工作方案,明确乡(镇)政府和各部门工作责任。

  (二)明确实施程序。省经贸委要按照商务部和省政府的部署,制定我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实施细则,明确试点条件、申报程序、建设和验收标准,受理并向商务部转报市、县(区)按条件申报列入试点工作的申请。

  (三)保证建设质量。各级经贸部门要全面了解申报龙头企业的经营、诚信、实力等情况,严格按条件筛选,对列入试点的龙头企业加强指导,督促其按照商务部颁发的“农家点建设与改造规范”建设农村网点。

  (四)加强检查监督。试点县(市、区)经贸部门牵头适时组织对龙头企业所建“农家店”开展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条件的要上报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由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报请省经贸委取消其试点资格(厦门市贸发局自行确定是否取消辖区内企业试点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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