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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贸易局关于印发《淄博市贸易局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等行政执法制度的通知

  第三条 市贸易局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

第二章 调查

  第四条 调查应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并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五条 调查的一般程序是:
  1、案件承办人员外出调查前,应当到行业规划发展科进行登记,填写《行政执法登记表》;
  2、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和相关证明文件表明身份,并向被调查人说明调查的目的、要求及调查内容;
  3、制作笔录,对调查询问内容及现场勘验的内容进行详细记录;
  4、将调查询问笔录(勘验笔录)交被调查人(现场证人)核对,并要求被调查人(现场证人)在每一页笔录上签字,被调查人(现场证人)拒绝签字的,应当注明;
  5、搜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现场笔录等有关证据;
  6、需要对证据登记保存的,填写《证据保存登记表》,并在七日内做出决定;
  7、制作《案件调查报告》,说明案件的由来、调查经过、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事实、案件性质和处罚依据等,承办人员应当在《案件调查报告》上签名;
  8、经调查违法事实清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填写《案件处理意见呈报表》报机关分管负责人审查决定;
  9、违法事实不成立,或因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等原因,需要销案的,填写《销案审批表》报机关分管负责人审批。

第三章 检查

  第六条 进行行政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第七条 检查的一般程序是:
  1、行政检查前,办案人员应向机关分管负责人提出申请,并到行业规划发展科进行登记,填写《行政检查通知书》和《行政执法登记表》;
  2、向被检查人出示执法证件和相关证明文件,表明身份;
  3、向被检查单位人员(个人)宣读《行政检查通知书》,表明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和方法,并将《行政检查通知书》交有关人员签收;
  4、制作《行政检查笔录》并交由被检查人阅核、签字,被检查人拒绝签字的,由二名以上现场执法人员签字并注明情况;
  5、检查完毕,检查人员要及时进行总结,写出检查报告,并将资料及时归档。

第四章 责令改正

  第八条 经调查违法事实清楚的,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九条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填写《销案审批表》报机关分管负责人审批。

第五章 处罚告知

  第十条 《责令改正通知书》期限届满,违法行为仍未改正的,办案人员应当根据行政负责人在《案件处理意见呈报表》上签署的意见,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说明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当事人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以及当事人提交《申辩意见书》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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