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淄博市贸易局关于印发《淄博市贸易局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等行政执法制度的通知

  (一)及时、公正、公开;
  (二)实事求是,有错必究;
  (三)追究责任与纠正过错结合;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政执法过错之一的,应追究过错责任:
  (一)违反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擅自处罚,造成损失的;
  (二)由于执法过错造成行政复议或诉讼败诉的;
  (三)玩忽职守,不严格执法造成案件错办的;
  (四)滥用职权,造成危害的;
  (五)其它行政执法过错应当追究的。
  第五条 行政执法过错轻微,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免予追究责任。
  第六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种类及内容:
  (一)行政责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二)刑事责任:行政执法过错造成重大后果,触犯刑法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责任划分:
  (一)行政执法人员有重大过失造成案件错办的,追究案件承办人员的责任,有关负责人对下属人员的执法过错负领导责任;
  (二)未经审核、审批的,执法人员擅自做出错误决定的,追究执法人员个人的责任;
  (三)因审核人、审批人的错误决定导致案件错办的,追究案件审核人、审批人的责任。
  第八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员不服处理决定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但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得停止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或与《山东省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有冲突的,按《山东省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程序。

第一章 立案

  第一条 立案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有违法行为发生;
  2、违法行为是应受处罚的行为;
  3、属于本机关管辖;
  4、属于一般程序适应范围。
  第二条 立案的一般程序是:
  1、填写《立案审批登记表》;
  2、将《立案审批登记表表》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机关分管负责人;
  3、机关分管负责人对案件相关资料及有无回避事项进行审查,签署审批意见,指定具体承办人员。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