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及时、公正、公开;
(二)实事求是,有错必究;
(三)追究责任与纠正过错结合;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政执法过错之一的,应追究过错责任:
(一)违反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擅自处罚,造成损失的;
(二)由于执法过错造成行政复议或诉讼败诉的;
(三)玩忽职守,不严格执法造成案件错办的;
(四)滥用职权,造成危害的;
(五)其它行政执法过错应当追究的。
第五条 行政执法过错轻微,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免予追究责任。
第六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种类及内容:
(一)行政责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二)刑事责任:行政执法过错造成重大后果,触犯
刑法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责任划分:
(一)行政执法人员有重大过失造成案件错办的,追究案件承办人员的责任,有关负责人对下属人员的执法过错负领导责任;
(二)未经审核、审批的,执法人员擅自做出错误决定的,追究执法人员个人的责任;
(三)因审核人、审批人的错误决定导致案件错办的,追究案件审核人、审批人的责任。
第八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员不服处理决定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但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得停止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或与《
山东省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有冲突的,按《
山东省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程序。
第一章 立案
第一条 立案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有违法行为发生;
2、违法行为是应受处罚的行为;
3、属于本机关管辖;
4、属于一般程序适应范围。
第二条 立案的一般程序是:
1、填写《立案审批登记表》;
2、将《立案审批登记表表》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机关分管负责人;
3、机关分管负责人对案件相关资料及有无回避事项进行审查,签署审批意见,指定具体承办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