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反行政执法程序的;
(二)不按规定履行执法登记和结案手续的;
(三)不按规定移交案卷材料的;
(四)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部门法制工作,建立健全有效的执法监督和管理机制,强化公仆意识,增强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率,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必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持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
第三条 除国家明确规定不能公开的事项以外,部门行政执法机构的设置、职责范围、执法内容、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时限、收费标准、承办机构、责任人、办公及监督电话等一律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促进公正执法。
第四条 行业规划发展科应当将公开内容在本单位明显的位置和本单位的网站上进行公示,以便于当事人查证;一些必要的内容应通过媒体直接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公示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年终检查执法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六条 市贸易局设立公开监督投诉电话:3182581,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一条 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严肃性、权威性,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
山东省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过错,是指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部门或当事人造成损害或损失的行为。
第三条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由人事科会同行业规划发展科负责。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并遵循以下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