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实施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的通知
(鲁经贸流字[2006]190号)
各市经贸委(经委),有关市财办、贸易办(局),济南市贸易服务局,枣庄市服务业协调办公室:
根据商务部《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5号令, 以下简称《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和《
商务部关于实施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的通知》(商运发〔2006〕102号)文件精神,我省将实行《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实施《随附单》制度重要性的认识
实施《随附单》制度, 是加强酒类流通监督管理, 严格规范酒类流通秩序, 防止假冒伪劣酒流入市场, 切实维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各市酒类流通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办法》, 深刻领会实施《随附单》制度的重要意义, 结合本地实际情况, 认真做好《随附单》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积极开展《随附单》制度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酒类流通主管部门要通过各种形式宣传《办法》、备案登记和《随附单》制度, 对相关管理人员和酒类经营者进行培训, 使大家理解《办法》,认真执行《办法》, 保证《随附单》制度顺利实施。
三、稳步推进《随附单》制度的贯彻实施工作
(一)《随附单》制度在除啤酒以外的其他酒类商品上先行实施。酒类生产企业的销售部门应被纳入酒类批发经营者范围,依照《办法》提供《随附单》。
(二)酒类批发经营者应主动开具《随附单》, 要单随货走; 酒类零售经营者 (含宾馆、饭店、酒吧、夜总会及个体工商户等) 应主动索取《随附单》, 要一货一单。
(三)批发、零售经营者要妥善保管《随附单》, 建立台帐, 严格管理,保留3年, 并不得重复使用、转借、代开、伪造和买卖《随附单》。
(四)《随附单》的管理。《随附单》具有安全性非常高的要求,必须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即从监制、领取、发放(领新单注销旧单)、使用等,都有真实的记录和专人负责。《随附单》丢失,应向当地酒类流通主管部门办理挂失手续,并在当地媒体上声明作废,方能补领《随附单》。
(五)凡不执行《随附单》制度相关要求的经营者,一经查实,按照《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理。《随附单》实行全国统一格式, 由商务部统一印制表样,山东省经贸委负责统一印制、编号和监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