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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省公安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关于继续集中开展治理车辆非正常外挂工作方案的通知[失效]

  (三)路政管理部门加大路面执法力度,依法对违法超限运输的外挂车辆实行卸载、处罚、责令赔付公路损坏补偿费措施,处罚与赔付补偿费按上限标准执行。

  (四)运输管理部门加大稽查力度,打击外挂车辆扰乱运输市场秩序的行为。对违法经营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对于以逃费为目的的车辆外挂行为,应予以制止;引导机动车维修企业和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为外挂车辆回迁提供优质服务;督促承担车辆强制二级维护作业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在确保维修质量的前提下,尽量缩短维护作业时间。鉴于车辆二级维护费已包含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测费,维修企业或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测时,所需检测费用(包括初检费和复检费)应由承修企业承担,不得向车主再次收取。

  (五)公路通行费征收管理部门严格按照征费计量规定征收外挂车辆通行费,不对其实行购买月票优惠。

  (六)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协助、配合公路稽征执法人员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对外挂车辆开展稽查。

  二、公安部门

  (一)依法查处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和车辆技术状况与国标7258-2004及相关标准要求不符的外挂车辆。

  (二)强化路面监控,依法打击外挂车辆使用假牌、假证以及无牌、无证和超载等违规违章行为。

  三、地税部门

  (一)加大对外挂车辆税收缴纳情况稽查力度。

  (二)加强对车辆外挂代理中介组织监管,对其税收缴纳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违反税收规定的,按规定予以处罚。

  (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和《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闽地税发〔2006〕112号)精神,严格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对从事货运业代开票纳税人到地税窗口开票,按开票金额6.6%征收率征收各项税款并及时解缴入库。

  四、工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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