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组应由熟悉依法治校的理念、基本标准和基本要求,熟悉学校教育教学与管理工作的3至5名专家组成。
第八条 专家组评估候选学校,必须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专家组成员在评估与本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学校时应当回避。专家组在评估工作中不得透露对候选学校的评估情况。
第九条 专家组可按照“统一标准、分项测评、集中意见、综合评估”的原则,通过听取情况介绍、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考察学校等方式,对候选学校依法治校工作进行评估,总结出学校依法治校的主要经验、突出特点及存在的问题等,并签署评估意见。
第十条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学校的申报材料和专家组的评估意见,决定推荐依法治校示范校候选学校。
第十一条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推荐依法治校示范校候选学校及市属学校申报依法治校示范校,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向市教育局报送以下材料:
(一)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的推荐报告或市局属学校申报参评报告;
(二)按规定填写的《淄博市依法治校示范学校申报表》;
(三)反映被推荐学校或申报学校依法治校工作成效和特点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市教育局对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推荐的候选学校、申报参评的市属学校进行综合审查,确定候选学校名单;组织专家对候选学校依法治校工作的整体情况进行评估、复核。
第十三条 市教育局根据专家的评估意见和各区县、各市属学校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活动开展的情况,确定各区县和市属学校的名额,择优选定依法治校示范校。
第十四条 市教育局选定的依法治校示范校名单在市新闻媒体或教育局信息网站公示10天,公示期间被提出异议的学校,市教育局将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五条 入选的学校由市教育局授予“淄博市依法治校示范学校”称号,并给予表彰。
第十六条 市教育局对各地的推荐、评选等工作进行监督,发现被推荐学校的实际情况存在与申报材料不符或者有明显不足的,对推荐部门予以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