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淄博市依法治校示范学校评选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淄博市依法治校示范学校评选与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发布日期:2012年4月26日,实施日期:2012年6月1日)废止

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淄博市依法治校示范学校评选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淄教发[2005]27号)


各区县教育(教体)局,高新区地事局,山铝基教处,淄矿集团教育处,局属各学校:
  现将《淄博市依法治校示范学校评选与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告淄博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联系电话:3163907。

  二○○五年十二月六日

淄博市依法治校示范学校评选与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淄博市依法治校示范学校(以下简称“依法治校示范校”)的推荐、评选及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依法治校示范校在推进依法治校工作中的示范作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治校示范校的推荐、评选应当遵循区县推荐、专家评估,分类指导、综合平衡,动态管理、确保质量的原则。自2005年起,每2年评选1次。
  第三条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县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工作的组织实施,按照依法治校示范校的基本要求,从本区县依法治校的先进校中推荐市级依法治校示范校候选学校,市教育局负责市依法治校示范校的评选命名工作。
  第四条 凡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全日制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下同)、各类职业学校,均可参加依法治校示范校评选。
  第五条 各区县属全日制中小学、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由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推荐,市属学校直接向市教育局申报。
  第六条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推荐的依法治校示范校应当符合依法治校示范校的基本标准,是本区县依法治校的先进典型。
  第七条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推荐学校依法治校工作情况进行考察评估,提出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主要应当包括该校依法治校工作的开展情况、主要特点及其在本地依法治校工作中的示范作用、推荐意见等。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