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6]16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各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七月十三日
福建省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意见
(2006年7月)
电力设施安全保护是保障供用电安全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内容。近年来,我省电力需求持续增长,电力生产安全形势总体平稳,但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人为损坏电力设施的情况仍时有发生。2005年全省共发生破坏、盗窃电力设施案件1155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97.74万元,对福建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造成极大的威胁,影响了电网的正常运行。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10号)精神和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领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保护电力设施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依法打击和防范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等危害电力生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可能影响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和施工实施严格的监督管理。要坚持“打防并举,以防为主”的方针,构建政府统一领导,企业依法保护,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大力支持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格局,努力形成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齐抓共管的合力,确保电力设施安全和电力可靠供应。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省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省经贸委、福州电监办、国土资源厅、公安厅、林业厅、建设厅、工商局等相关部门以及电力企业负责人参加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研究全省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协调解决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经贸委,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具体事务。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及日常工作机构,切实加强对本辖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