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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福建省公安厅等单位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的通告(第2号)


  (12)《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41号)第三条第二款: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的具体管理工作。

  (13)《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42号)第三条第二款: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受广电总局委托,负责本辖区内境外影视剧引进的初审工作和其他境外电视节目引进的审批和播出监管工作。

  (14)《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44号)第五条第二款: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合营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15)《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45号)第三条第二款: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无线传输覆盖网的管理工作。

  附件5:
福建省体育局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

  一、法定行政执法部门
  名称:福建省体育局
  执法依据:共10件

  (一)法律2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六条:下列单位可以配置民用枪支:

  (一)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的营业性射击场,可以配置射击运动枪支。

  (二)行政法规2件

  (1)《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第七条: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35项:举办攀登山峰活动审批,由体育总局和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三)部门规章5件

  (1)《国内登山管理办法》(2003年国家体育总局令第6号)第七条:举行登山活动应当进行申请。攀登公布的山峰,登山活动发起单位应当在活动实施前一个月向山峰所在地省级体育行政部门申请。攀登未公布的山峰,登山活动发起单位应当在活动实施前三个月向山峰所在地省级体育行政部门申请。

  (2)《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国家体育总局令第4号)第五条:国家体育总局是全国健身气功的业务主管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含人民政府授权的管理机构,下同)是当地健身气功的业务主管部门,对本地区健身气功活动进行组织和业务管理。

  (3)《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2000年国家体育总局令第3号)第五条:举办体育竞赛实行审批登记制度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竞赛;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地方性体育竞赛。

  (4)《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1993年国家体委令第19号)第十条: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批准授予权限为: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由县、区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授予;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由地、市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授予;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授予;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由国家体委批准授予。

  (5)《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号)第三条:体育行政部门是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并负责在民政部登记的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工作。

  (四)省政府规章1件

  《福建省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办法》(闽政(1991)43号)第五条:凡建成的体育场地均应向所在地体育运动委员会办理登记手续,并将副本送同级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备案。

  二、受委托执法的机关或组织
  名称:福建省体育总会
  执法依据:共2件

  (一)行政法规1件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体育运动委员会关于委托福建省体育总会对全省性体育类社会团体进行管理的通知》(闽民社[1995]287号):凡申请新成立的全省性体育类社会团体,由福建省体育总会提出审查意见,再报省民政厅批准。

  (二)部门规章1件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号)第三条:体育行政部门是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并负责在民政部登记的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工作。

  《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体育局关于省级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福建省体育总会进行管理的通知》:凡申请成立新的省级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福建省体育总会提出审批意见,再报省民政厅核准登记。

  附件6:
福建省粮食局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

  法定行政执法部门
  名称:福建省粮食局
  执法依据:共2件

  行政法规2件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六条第三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粮食省长负责制的要求,负责本地区粮食的总量平衡和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440项:军粮供应站资格、军粮供应委托代理资格的认定由省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附件7:
福建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

  法定行政执法部门
  名称:福建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执法依据:共5件

  (一)法律1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的工作。

  (二)行政法规1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410号)第二条: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根据本人申请审核认定。

  (三)地方性法规3件

  (1)《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四条: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县级以上侨务行政机关确认。

  (2)《福建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管理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对华侨捐赠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参与对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的监督,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华侨捐赠工作。

  (3)《福建省保护华侨投资权益若干规定》第三条:华侨投资者的主体资格,由投资所在地的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的侨务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华侨投资者凭确认证书享受本规定有关待遇。

  附件8:
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编制办公室
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名称:福建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执法依据:共1件

  行政法规1件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附件9:
福建省测绘局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名称:福建省测绘局
  执法依据:共18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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