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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二、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按照中央确定的“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基本原则,将全市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建立中央和省、市、县区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经费省级统筹、管理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一)全部免除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含县镇和五区对口划拨到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上学的农村户口学生)学杂费,对农村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免学杂费资金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分担,中央财政承担80%,省级财政承担20%。中央和省级财政下达免学杂费资金指标后的不足部分,按照学校隶属关系由市和县区财政分别承担。拨付学校免学杂费标准为:城镇小学每生每年180元,初中每生每年230元;农村小学每生每年150元,初中每生每年200元。

  农村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实行政府采购,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

  农村贫困家庭学生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资金由市级财政和县区财政分担。其中,市属学校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城关区、西固区、红古区所属学校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和区级财政各承担50%;七里河区、安宁区所属学校所需资金市级财政承担55%,区级财政承担45%;三县所属学校所需资金市级财政承担70%,县级财政承担30%。补助标准为:每年补助时间按239天计算,最低标准为1元/生/天,并逐年提高。

  (二)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

  在免除学杂费的同时,认真落实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下达甘肃省中小学公用经费和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的通知》(甘财教〔2005〕47号)规定的农村中小学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补助公用经费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24元,初中每生每年32元。此项补助经费包括县镇和五区对口划拨到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上学的农村户口学生。补助资金中央财政承担80%,省级财政承担20%,中央和省级财政下达公用经费补助资金指标后的不足部分,按照学校隶属关系由市和县区财政分别承担,并逐年提高。

  (三)建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

  中央和省上将根据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在校生人数和校舍生均面积、使用年限、单位造价等因素,测算确定我市每年校舍维修改造所需资金,并由中央和地方按照5:5比例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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