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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物价局关于将客运出租汽车燃油加价并入起租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淄博市物价局关于将客运出租汽车燃油加价并入起租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交通局、市技术监督局:

  为了方便客运出租汽车收费,经研究确定自2006年3月11日起将现行收取的燃油加价并入到起租价之中,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出租汽车起租价由现行5元/3公里调整为6元/3公里,同时取消每车每乘次1元的燃油加价。

  2、出租汽车车公里运价等相关收费仍按规定标准执行。

  3、出租汽车调整计价器工作自2006年3月11日起至5月31日结束。期间已调整计价器的车辆,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未调整计价器的车辆,仍收取每车每乘次1元的燃油加价。2006年6月1日起一律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

  4、此次检定及调整计价器收费标准。对调整起租价不需要更换计价器芯片的车辆,只收取检定费70元,免收调试修理费;需要更换计价器芯片的车辆,除收取检定费外,另外加收芯片成本费用(按芯片实际进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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