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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八条 重点建议提案办理制度。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在对每年建议和提案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会同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和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将部分党和政府亟待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且具有可行性的建议和提案列为省重点建议提案,报送省人民政府领导阅批或领办,交由有关承办单位重点研究办理,并采取多种方式加强督办,促进落实。各承办单位都应确定本单位重点办理的建议和提案,由主要领导亲自负责研究办理,促进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深入开展。
  第二十九条 现场办理制度。对省和各承办单位确定的重点办理的建议和提案,应由承办单位负责人邀请建议人和提案者到工作现场,采取实地考察、专题调研、协商座谈等方式,征求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共商办理工作措施。对省重点办理的建议和提案,还应邀请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省政协有关领导到现场指导办理工作,推动重点建议和提案落到实处。
  第三十条 意见反馈制度。承办单位应采取与建议人和提案者见面、寄送《办理情况征求意见表》等多种方式,征求建议人和提案者对办理工作的意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应将建议人和提案者在《办理情况征求意见表》上反馈的意见,向有关单位通报。承办单位要虚心接受建议人和提案者的意见,不断改进办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对不满意件重新办理制度。建议人和提案者对建议或提案办理工作明确表示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在收到反馈意见后,主要领导应亲自过问,并提出重新办理的指导意见。承办单位或具体承办处室负责人要与提出不满意意见的建议人或提案者见面沟通,直接听取和交换意见,制订和落实改进工作的措施,对不满意件重新办理,在收到不满意意见两个月内再次作出书面答复,直至建议人或提案者表示满意或理解。

第七章 奖惩

  第三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将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作为对部门责任目标考核的内容之一进行考核。对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及各承办单位应给予表彰和奖励。每届省人大和省政协换届之际,省人民政府将会同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联合召开办理工作经验交流暨表彰大会,表彰和奖励本届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承办单位对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敷衍塞责或逾期不办,造成不良影响或代表、委员对其办理工作强烈不满的,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给予通报批评;对无故拒绝办理甚至对提出建议和提案的代表、委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将追究单位领导或承办人员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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