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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第十四条 各承办单位应根据办理工作任务量,设立或明确办理工作机构和人员,建设一支相对稳定、素质较高的办理工作队伍。要建立健全办理工作网络,加强上下级政府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和承办单位内部各个机构之间的联系和沟通,形成各司其职、联合办理、互相配合、协调高效的办理工作机制。省人民政府及各承办单位要为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
  第十五条 积极推进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网络化建设,运用建议和提案办理网络管理系统,逐步实现网上办理、网上督办,公布办理进度,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动态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第五章 办理程序

  第十六条 收集和分办。
  (一)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和省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应组织力量,协助做好建议和提案的收集、登记、整理、分类、分办等工作,根据建议、提案的内容和相关单位的职责确定承办单位。
  (二)建议和提案的办理根据需要分为独办、分办、会办三种方式。建议、提案只需一个单位单独办理的为独办;需要两个以上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办理的为分办;需要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为会办。对会办件交办单位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
  第十七条 交办和接收。
  (一)每次省人民代表大会和省政协全体会议闭幕后,由省人民政府会同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协联合召开建议提案交办会,向各承办单位交办省人民代表大会和省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和提案,省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对办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各承办单位分管领导应到会承接办理任务。
  (二)省人民代表大会和省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和提案,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或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向承办单位发书面通知交办。
  (三)承办单位对本单位办理的建议和提案,要认真进行清点和核对,办理签收手续。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建议和提案,接收单位应在收到建议和提案个工作日内,填报交办回执单,向交办机关说明理由,提出调整建议,经交办单位同意后退回,由交办机关重新确定承办单位。承办单位不得擅自处理或自行转办。
  第十八条 承办。承办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做好建议和提案的办理和答复工作,做到办复率%,与建议和提案主要提出人见面率%,首次书面反馈意见满意和基本满意率%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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