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尊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为积极推进全省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构建和谐湖北服务。
第五条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的领导。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和相关机关工作人员要不断增强公仆意识、法制意识和民主意识,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
第二章 办理范围和职责
第六条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中央驻鄂单位和有关机关、组织,均有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责任和义务。具体承办范围:
(一)承办全国和省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提出的、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交省人民政府办理的建议;
(二)承办全国和省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各单位在本级政协全体会议或闭会期间提出的,经本级政协提案委员会(提案审查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省人民政府办理的提案;
(三)承办上级交办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在省长领导下,确定一名副省长分管。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是省人民政府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和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省政协有关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的政策和规定,制订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机关、组织和下级人民政府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协调处理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会同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和省政协提案委员会提出需重点处理的建议和提案,督促有关承办单位抓好落实;
(四)办理须由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办理的建议和提案;
(五)加强与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和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及各承办单位的联系,加强与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联系,听取建议人和提案者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