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6〕66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的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五月三十日
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及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使之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政协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通知》(国办发〔1997〕3号)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议,是指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书面建议,包括经大会主席团决定转为建议处理的议案。
本规定所称提案,是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和其他界别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统称提案者),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向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委员会(提案审查委员会)审查立案,交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人大代表提出建议,是代表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重要形式,是
宪法和法律赋予代表的一项重要权利。提案是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一个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一种重要载体,是协助人民政府机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一条重要渠道。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这一基本政治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各级人民政府履行
宪法和法律的具体体现,是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的必然要求,是改进政府工作、实现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的有效途径,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