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湖北省军区司令部关于做好2006年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士官试点工作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6〕62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各军分区(警备区),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关于做好2006年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士官试点工作的通知》(参动〔2006〕24号)要求,今年我省继续开展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士官试点工作。北京军区、南京军区、广州军区、第二炮兵部队、总参谋部、武警总队将在我省招收士官156名。为确保试点工作圆满完成,经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招收对象、条件
今年招收士官的对象,主要是高等职业技术学校(院)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同时根据部队需要,招收部分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招收对象的条件,按照总参谋部〔2003〕参动字第83号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中专学历的,须获得国家颁发的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一年以上;大专以上学历的,可以招收应届毕业生。男性士官年龄不超过25周岁,部队特别需要并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可放宽到27周岁。具体征招名额由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另行通知。
二、招收程序、办法
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士官工作,由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招收部队选派干部参加考核并负责接收。招收工作程序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军区司令部关于做好2005年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士官试点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5〕72号)有关规定执行。
专业考核要兼顾国家职业技能教育实际和部队建设需要,以技能操作为主、理论知识为辅。专业考核的内容、标准,统一由招收部队的大单位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标准组织命题,具体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与招收部队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施考人员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应招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进行综合评定,填写《招收士官专业技术考核评定表》,并及时公布考核结果。对体检、政审、专业考核合格的人员,要按照招收条件和专业要求,结合本人志愿,由招收部队与兵役机关共同研究,择优确定招收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