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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发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共业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第三十三条 公共窗口对减少人员资料审核无误的,将其减少原因、减少时间等信息记入社会保险档案资料和计算机数据库,及时告知各经办机构,并通知参保单位到经办机构办理后续业务。

  第三十四条 各经办机构办理相关社会保险业务,并相应调整社会保险费征缴计划。需转移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关系和社会保险基金的,按规定办理转出手续。

  如果减少的人员欠缴社会保险费,应当按规定结清欠费。

  第三十五条 公共窗口、各经办机构办理完减少人员的相关业务后,应分别保存其参保信息及社会保险档案资料,以便核查。

第五节 参保人员退休

  第三十六条 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办理退休(职)手续后,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将其退休(职)信息告知公共窗口。

  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经有权机关批准退休(职)后,参保单位应于其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职)手续的当月,向公共窗口填报《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础信息变更申报表》(渝劳社综9表),并出示其退休(职)证件或同等证明材料。

  第三十七条 公共窗口收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发送的参保人员退休(职)信息后,或者对参保单位报送的资料审核无误的(将其记入社会保险档案资料和计算机数据库),应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其他经办机构,通知参保单位到经办机构办理后续业务。

  第三十八条 各经办机构收到参保人员退休(职)信息后,办理后续业务,并相应调整社会保险费征缴计划。

第五章 个人参保登记和缴费申报

  第三十九条 个人首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可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个人参保窗口办理参保登记。有条件的地区也可到社区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办理。

  个人办理参保登记应填报《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本情况表》(渝劳社综2表),并按规定提供有关证件和资料。

  参保单位的职工不能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但是非全日制职工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后,可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十条 个人参保窗口或社区社会保障工作机构收到个人参保人员提交的资料后,经审核符合相关规定的,为其建立社会保险档案资料和计算机数据库记录,并于受理申报后3个工作日内告知其他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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