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参保单位跨统筹区整体转移的,应向转出地的公共窗口填报《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单位整体转移申报表》(渝劳社综7表),提交有关机关的批准文件或其他法律文书,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见第二章第三节“注销登记”);到转入地的公共窗口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申报手续(见第二章第一节“参保登记”、第三章“缴费申报”),并到相应的经办机构办理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和社会保险基金转出(入)手续。
第三节 参保单位增加人员
第二十八条 参保单位增加人员,应于新增人员报到后15日内,向公共窗口填报经职工本人签字的《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本情况表》(渝劳社综2表),建立(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并进行缴费申报。跨统筹地区转入的,还需提供转入个人账户的有关手续。
一次增加人员较多的单位,也可根据现有资料填报《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本情况表》(渝劳社综2表),公共窗口接收并记录后,再通过用人单位返交参保人员核对并签字,用人单位集中收回交公共窗口保存。
第二十九条 新增人员属于工伤保险参保对象的,参保单位应于其报到的当日进行参保登记和缴费申报。当日不能按照第二十八条规定进行完整申报的,可以通过传真等快捷方式,向公共窗口申报新增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起薪当月的工资额等情况。然后再按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办法向公共窗口补报新增人员的个人基础信息资料。
第三十条 公共窗口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资料,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参保单位补正;对符合要求的,为新增人员建立社会保险档案资料和计算机数据库纪录,于受理申报后3个工作日内告知各经办机构。
第三十一条 各经办机构收到新增人员信息后,按规定分别核定本险种的参保缴费人员及其缴费基数、应缴费额,相应调整社会保险费征缴计划,提交征收机关负责征收。
第四节 参保单位减少人员
第三十二条 参保单位因拆分或者参保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调动工作、辞职、辞退、参军、上学、失踪、死亡等原因而减少人员,应于上述情形发生后15日内向公共窗口填报《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单位人员减少申报表》(渝劳社综8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