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转移职工社会保险关系的,由参保单位到相应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出(入)手续。
被兼并单位确有困难,不能在办理注销登记时缴清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个人账户利息及滞纳金的,由兼并单位负责缴纳。
第二十五条 参保单位拆分的,根据不同情况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原参保单位继续保留的,应出示有关机关的批准文件或其他法律文书,填报《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单位拆分申报表》(渝劳社综6表),办理减少人员手续(见第四章第四节“参保单位减少人员”)。有条件的公共窗口可为原参保单位打印《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单位人员拆分明细表》(渝劳社综6表附)。
(二)原参保单位注销、终止的,应出示有关机关的批准文件或其他法律文书,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见第二章第三节“注销登记”)。
(三)拆分后新建的单位按新参保单位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申报手续(见第二章第一节“参保登记”、第三章“缴费申报”)。
需要转移职工社会保险关系的,由参保单位到相应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出(入)手续。
原参保单位确有困难,不能在办理注销登记或减少人员手续时缴清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个人账户利息及滞纳金的,由拆分后的单位、新建单位按照拆分协议和有关规定负责缴纳。
第二节 参保单位整体转移
第二十六条 参保单位在同一个统筹区内跨区县整体转移的,按以下办法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一)参保单位向转出地的公共窗口填报《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单位整体转移申报表》(渝劳社综7表),并提交有关机关的批准文件或其他法律文书。
(二)转出地的公共窗口对参保单位提交的材料审核无误的,将其转移信息记入社会保险档案资料和计算机数据库,及时告知各经办机构,并通知参保单位到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出手续。
(三)各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参保单位及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出手续,相应调整社会保险费征缴计划。
(四)参保单位持转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转移资料和相关证件、法律文书,到转入地的公共窗口和经办机构办理参保单位及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入手续。
(五)转入地的公共窗口为参保单位及其职工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各经办机构为参保单位建立社会保险费征缴计划。
参保单位过去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个人账户利息及滞纳金应继续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