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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发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共业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参保单位申报职工工资时,应为本单位当年在册的所有工作人员(包括临时工作人员)申报,工资额均向上取整到元。

  第二十条 参保单位办理缴费申报,应填报《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汇总表》(渝劳社综5表)和《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单位职工年度工资明细表》(渝劳社综5表附)。有纳税关系的单位,还需提交地税机关许可的单位进入成本和费用的工资总额有关资料。

  参保单位在进行缴费申报前,应通过张榜公示或由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的方式,让每一个职工知晓其全年工资收入。张榜公示应在本单位公示栏或其他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其填报的《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汇总表》(渝劳社综5表)和《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单位职工   年度工资明细表》(渝劳社综5表附)应有本单位工会负责人签字,没有成立工会的,由职工民主推举的代表签字。

  第二十一条 公共窗口收到参保单位缴费申报的资料后,应对照地税机关许可的单位进入成本和费用的工资总额进行审查。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参保单位补正;审查认为申报不实的,应在审查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参保单位重新申报;经审查符合有关规定的,建立参保单位及其职工缴费申报档案资料及计算机数据库纪录,并在审查后3个工作日内告知各经办机构。

  第二十二条 各经办机构收到缴费申报信息后,按规定分别核定本险种的缴费人员、缴费基数、应缴费额,编制社会保险费征缴计划,提交征收机关负责征收。

第四章 特殊情况的处理

第一节 参保单位合并、兼并、拆分

  第二十三条 参保单位合并的,原参保单位应出示有关机关的批准文件或其他法律文书,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见第二章第三节“注销登记”)。合并后新建的单位按新参保单位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申报手续(见第二章第一节“参保登记”、第三章“缴费申报”)。

  需要转移职工社会保险关系的,由参保单位到相应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出(入)手续。

  原单位确有困难,不能在办理注销登记时缴清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个人账户利息及滞纳金的,由合并后新建的单位负责缴纳。

  第二十四条 参保单位兼并的,被兼并单位应出示有关机关的批准文件或其他法律文书,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见第二章第三节“注销登记”)。兼并单位按规定办理增加参保人员手续(见第四章第三节“参保单位增加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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