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涉及《社会保险登记证》内容变更的,公共窗口应当收回参保单位原《社会保险登记证》,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三节 注销登记
第十六条 参保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被兼并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有关机关批准、宣布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公共窗口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参保单位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30日内,向公共窗口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参保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区转移的,应当在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公共窗口)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并向迁达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公共窗口)办理参保登记。
第十七条 参保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应填报《重庆市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渝劳社综4表),并提交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有关法律文书或其他注销文件;
(二)《社会保险登记证》正、副本。
第十八条 公共窗口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证件和资料,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参保单位补正;符合要求的,应于3个工作日内向各经办机构发送拟注销登记信息和业务通知,由参保单位持《重庆市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渝劳社综4表)到各经办机构办理后续业务。
经办机构收到拟注销登记信息后,办理社会保险费征缴结算(补收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个人账户利息、滞纳金,若有多收的按规定退费)、个人账户结算、待遇审核及支付等后续业务,分别在《重庆市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渝劳社综4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参保单位办完后续业务后,将各经办机构签署意见的《重庆市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渝劳社综4表)交回公共窗口。公共窗口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缴销社会保险登记证件,保存参保单位的参保信息及有关档案资料。
第三章 缴费申报
第十九条 参保单位应于每年3月底前,到公共窗口统一申报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及每个职工的月平均工资。新设立的单位及有新进职工的单位,应在办理参保登记及申报人员变更的同时,到公共窗口一并申报起薪当月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及职工个人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