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社会保险公共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公共窗口”。
第四条 公共窗口要按照本工作规范的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落实工作人员,明确职责分工,建立考核制度,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公共信息的完整、准确,为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五条 公共窗口和其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保证信息传递和工作衔接畅通、准确、及时。
第六条 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所填写的各项信息必须真实、准确。
第二章 社会保险登记
第一节 参保登记
第七条 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应到所在公共窗口办理参保登记。各项社会保险不在同一个区县(自治县、市)参保的用人单位,到其纳税所在地的公共窗口办理参保登记。
第八条 用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应填写《重庆市社会保险登记表》(渝劳社综1表)、《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本情况表》(渝劳社综2表),并出示以下证件或资料:
(一)证明本单位依法设立的证照、批文及复印件,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
(二)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有税务登记证件的,还应出示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五)机关、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还应出示改制的批文。
(六)跨统筹区转入的单位,还应提供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介绍信、单位及职工的参保信息。
(七)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
用人单位填报《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本情况表》(渝劳社综2表),应经职工(包括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本人签字。也可由用人单位根据现有资料填报,公共窗口接收并记录后,再通过用人单位返交参保人员核对并签字,用人单位集中收回交公共窗口保存。
用人单位为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填报《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本情况表》(渝劳社综2表),应一并出示其离退休(职)证件或同等证明材料。
第九条 公共窗口审核用人单位报送的参保资料,对参保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补正;对符合要求的,为用人单位确定社会保险登记证编号(即参保单位社会保障号),建立社会保险登记档案资料和计算机数据库纪录,于受理登记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各经办机构核定本险种参保人员,办理后续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