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发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共业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6〕156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市社会保险局,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市工伤保险管理中心,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共业务工作规范(试行)》已经2006年8月4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共业务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共业务的管理,推动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信息化,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程序的通知》等有关法规政策,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本工作规范所称公共业务是指在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过程中,对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资格的认定及基础信息的处理,以及在劳动保障其他业务工作中对涉及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基础信息的处理,包括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公共信息维护等工作环节。
第三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局应指定一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承办社会保险公共业务,并可委托社区社会保障工作机构承担相应的公共业务工作。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行业统筹单位的社会保险公共业务由市社会保险局行业统筹办公室承办;参加工伤保险市级直管而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行业统筹单位的社会保险公共业务由市工伤保险管理中心承办。其中有区县(自治县、市)分支机构的单位,应由总机构汇集各分支机构的情况和资料,统一到上述经办机构逐一办理各分支机构的公共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