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案备查制度
(1999年12月13日 辽地税发[1999]48号)
第一条 为加强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管理,促进地方税务机关依法行政,推进税收法制建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地方税收法规、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规定》和《
辽宁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包括:
(一)市、县级人大、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授权,制定的涉及地方税收的决定、办法等;
(二)市、县级地方税务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授权,单独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办法、细则、规定、通知等。
第三条 下列文件不适用本制度:
(一)地方税务机关内部的工作制度、规定等文件;
(二)对具体事项的布告、公告以及行政处理决定;
(三)原文转发上级地方税务机关或者上级地方税务机关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四)有关计划财务、供应指标的分配,各种报表、税源调查等文件;
(五)宣传、教育、监察、人事方面的文件。
第四条 凡属县级人大、政府、县级地方税务局制定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由县级地方税务局于接到或发布之日起五日内,一式两份报送市地方税务局备查备案;凡属市级人大、政府、市地方税务局制定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由市地方税务局于接到或发布之日起五日内,一式两份报送省地方税务局备查备案。
第五条 市地方税务局每年应就本辖区(包括市本级、县区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向省地方税务局报告,报送时间为次年1月底前。
第六条 对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一)是否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二)是否变更了法律、法规、规章的适用范围;
(三)是否超越权限,变更税目、税率;
(四)是否符合程序及规范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