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系统税务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度
(1999年12月13日 辽地税发[1999]48号)
第一条 为加强税务行政执法工作,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推动依法治税,确保税务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根据省政府《关于建立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和《辽宁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结合我省地方税收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省地方税务系统所属各执法单位。
第三条 税务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工作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领导,具体工作由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承担。
第四条 税务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评议考核必须坚持公正、公开、客观、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奖罚分明的原则。
第五条 税务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内容主要有:
(一)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和实行情况。主要有制定实施方案,规范执法主体、清理执法依据,依法分解职责、量化考核标准,规范执法程序,健全执法文书等内容。
(二)相关配套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主要有执法人员培训上岗制度、执法监督检查制度、执法公示制度、执法过错追究制度、评议考核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备案备查制度等内容。
(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情况。主要有依法进行行政许可、税款征收、税务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为,严格执法程序,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案件,依法参加行政诉讼,认真履行行政赔偿,法律文书规范统一等内容。
第六条 评议考核可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档案、抽查、座谈、调查等方法。
第七条 税务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评议考核采取平时抽查、半年检查和年终检查等方式进行。
每年11月初,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对本单位履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进行自查;每年11月底前,在对下一级地方税务机关和本机关检查的基础上,向上一级地方税务机关报送自查报告。
省地方税务局对各市地方税务机关履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抽查。
第八条 评议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具体规定见《辽宁省地方税务系统税务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标准》。对优秀的单位,给予表彰和鼓励;对不合格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评议考核结果作为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的一个重要依据。评议考核不合格的单位,不得评为先进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