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系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1999年12月13日 辽地税发[1999]48号)
第一条 为了保证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的正确实施,监督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行政执法,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税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指我省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地方税务机关对所属的执法机构和下级地方税务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活动,它包括对行政执法活动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检查。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均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领导,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由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实施。
第六条 税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包括地方税务机关行政执法内部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层级监督检查。
内部监督检查是指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对本机关内部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进行的税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活动。
层级监督检查是指上级地方税务机关对下级地方税务机关的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进行的税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活动。
第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前监督,主要包括:
1.涉及税收政策的规范性文件出台以前是否经法制部门把关、会签。
2.县级以上的地方税务机关是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税务检查证的发放范围和日常管理进行严格控制,确保执法人员的合法资格。
(二)事中监督,主要包括:
1.执法人员执法时是否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检查证》;
2.执法活动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执法程序进行;
3.对重大案件的处理是否经过税务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需经上级税务机关审议决定的重大案件是否上报。
(三)事后监督,主要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