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系统公务员培训制度
(1999年12月13日 辽地税发[1999]48号)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地方税务系统公务员教育培训工作,提高教育培训质量,促进培训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保证各级地税机关国家公务员培训工作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根据《
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和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地税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培训对象
凡全省地方税务系统的国家公务员,均为培训对象,都有接受培训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培训类别
全省各级地方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培训分为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四类。
第四条 培训科目
全省地方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培训的课程由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三部分组成。
(一)公共必修科目:政策理论和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及计算机应用知识、公共行政管理知识、国家公务员写作知识、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等。
(二)专业必修科目:税收理论、税收法规与政策、税务管理与检查、税收实务、财务会计知识等。
(三)专业选修科目由各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
第五条 培训教材
全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国家公务员培训的教材大纲由省局统一组织编写,培训教材使用省局统一指定的教材。培训教材3年为一个周期,周期满后,根据税收政策的变化等进行修改。各市局增设的选修科目,教材自定。
第六条 培训实施
(一)初任培训在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内采取离岗集中培训的方式进行,培训时间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但不得少于15天。培训结束后应进行考试、考核,其结果作为公务员分配工作、年度工作考核、晋升职务的依据。
(二)任职培训在任职前或在任职见习期内,采取集中培训的方式组织实施,培训时间不少于30天。培训坚持课堂讲授与实践教学相结合,并以单科考试,综合考评的形式进行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