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9号)
《宁波保税区条例》已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3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4月6日
宁波保税区条例
(2006年1月24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6年3月19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快宁波保税区的发展,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宁波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由海关实施监管的对外开放的特定经济区域。
市人民政府设立宁波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税区管委会),作为其派出机构,管理保税区的行政事务。
第三条 保税区具有国际贸易、保税仓储、进出口加工、商品展示等功能,发展进出口贸易、转口贸易、物流、高新技术等产业和金融、保险、信息、咨询等服务业。
保税区的发展应当紧密联系本市海港、空港实际,并与毗邻港区实现优势互补、资源整合及功能联动,促进港航产业、物流产业和出口加工业的发展。
保税区发展规划应当与保税区邻近岸线规划相衔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保税区内可以设立码头、泊位。
第四条 投资者在保税区内的资产、应得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法规和本条例保护。
保税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条例,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保税区管委会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并组织实施保税区的具体行政管理规定;
(二)编制保税区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目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三)按规定权限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批,对其他投资项目进行核准或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