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系统税务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1999年12月13日 辽地税发[1999]48号)
第一条 为强化全省地方税收管理,规范地方税收行政执法行为,增加执法透明度,建立税收征纳双方监督制约机制,保证税收行政执法责任的落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税务行政执法公示制度适用于全省地税系统具有税收执法职能的单位和部门。
第三条 税务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法范围。即对本局贯彻执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税收行政执法管辖范围及负责征收的税(费)种管理权限进行公示;
(二)执法责任。即对本局内执法机构和办税服务大厅的设置及功能、责任进行公示;
(三)执法程序。即对税收行政执法行为的法定程序进行公示。包括:税务行政许可、税务行政检查、税款征收、发票管理、税务行政处罚、税政咨询、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等;
(四)税收法规。即对税收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涉税政策进行公示。
第四条 税务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内容要简单明确,透明度高,易理解;公示的形式要多种多样,可利用申报大厅电视显示屏幕、电子触摸查询系统、张榜告示、图示上墙或印发公示小册子等。
第五条 税务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指导、检查由各级地方税务局机关的宣教部门负责,征管部门配合,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检查、完善,并进行严格考评、考核。